桂药采办发〔2024〕9号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现就我区落实京津冀3+N联盟27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京津冀3+N联盟27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
本次采购周期自2024年6月28日起计算2年,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原则上续签总量不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地前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确保6月28日起我区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四、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请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提交企业产品库信息审核,中选产品发布挂网后,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4年6月20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
(二)签订购销合同。请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4年6月26日前登录招采子系统,与相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做好医保支付*策衔接。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 (含2倍)以内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11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在两年内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至不超过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
(五)其他配套*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结余留用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京津冀3+N联盟27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测;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